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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公司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

作者:芜湖亚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31 08:51:02

如果说关羽是刘备的猛将,那么商标必是企业的利器。对企业而言,芜湖商标注册是使用商标的前提,只有成功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商标的作用。然而一些企业觉得自己想要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或者认为新注册商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想商标的名称、办理步骤等问题,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采用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取商标。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代理经验。也有客户问到关于商标转让的问题,不清楚为什么商标转让的费用比商标注册的要高。

如今商标转让很多人都在抱怨商标的价格实在太贵了,“动不动就是好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都有”,一个小小的商标哪里值这么多的钱啊!更有人直接说卖商标的都是骗人的,其实便宜的商标也是有的,但是好商标他不是用金钱去衡量的,也就是物有所值的。

首先商标为什么贵还得从商标注册的难度上说,经历过商标注册迟迟不下来,而又急着使用商标的人来说,转让商标中商标的价钱实在不算贵。自己注册商标得有一个好创意好名字或者生动独特的图案,还要经历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核、注册公告等繁琐的一系列手续要过五关斩六将才能注册下来的。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还存在风险,即使能够顺利通过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书最快也需要一年多。

1、这个问题还要从商标的好与不好来说,商标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但是商标的无形资产不是每个商标都一样的。企业若在开始的时候多花一点钱买一个好的商标那么该商标的升价空间就很大,而且升得快。有可能会把它打造成一个知名品牌或驰名商标!那个时候这个商标的价值就可想而知了。

2、商标的贵还与其他宣传推广有关。这个怎么解释呢?您想有的企业花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广告费在电视或者其他媒介中宣传自己的品牌和产品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商标。而一个好的商标可能并不需要花费如此巨大的金额去做宣传推广,好的商标已经把省去的宣传费用算进去了,因为好的商标本身就是免费的宣传。

3、购买商标既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可立即投入生产尽快的为企业盈利创汇!可是,在选择购买注册商标的时候,很多的业主往往为了贪图价格便宜而随便找一个廉价的商标。其实不好的商标即使不花钱也不用,好的商标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商标的价格高是因为的确它值这个价,当然排除那些故意炒作的天价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更严重的,未注册商标可能因无意侵权而使企业支付巨额赔偿。因此,企业家必须把企业、商品、商标联系在一起向消费者进行推介,商标注册和运营是一门学问,企业应当给予重视。商标的价值无法估量的,一个好的商标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和名气,而好的商标是需要经营的。

芜湖商标注册在历程所面临的事情还是很多,这个是果然很有必要会意,无论商标注册成功还是不成功,都需要会意下面几个事情,让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候更加理解。是不是商标注册时自然人也可以申请其实根据商标法的法则一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承诺申请商标注册的,但是这其中的自然人不是所有都是可以承诺申请的,也是有一定的条目的。自然人务必是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村承包经营户,这才能具备申请商标的条目。在申请商标时候可以挑选什么方法一般申请商标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自己去申请,当然这肯定是需要一定的专注知识,不然也会给商标申请人找来很多的烦闷。

另一种方法委托相关机构实行申请,这其中肯定就是花费更多的本钱在里面,不过还是能为相关人节省很多时间。商标在未注册情况下能够使用吗商标注册在没有注册时候能够使用的,除了一些迥殊产品。就好像药品之类的产品是务必要注册。注册商标也是为了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可以挑选注册一个商标。是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能体现商品的独特性。申请商标的时间段是多久在商标法当中有明显法则从商标申请开始,一般是在9个月就可以查察完成。但是还是需要3个月的初审,一旦公告没有出现异议,1个月之后是可以拿到证书的。

只要在历程没有出现不通过或者是有代理商标就能完全成功?其实就算是找代理机构注册商标,也是不能完全保证商标就一定能够完全成功的,毕竟注册商标的历程还是要经过很多查察的步骤,可能其中任何一个步骤出错了,都是会教化商标的成功率,其中商标的盲查期也是最为关键的,很可能会出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商标如果是被驳回了应该怎么办一旦商标被驳回了,商标申请人觉得商标被驳回的理由很充分的话,就可以挑选重新挑选一个商标注册,如果是觉得被驳回的理由不够充分的话,就可以挑选复审,等待最终的结果。

《专利法》规定了,只要够新颖,够有创造性,够有实用性,都可以申请专利。

一、什么是发明创造?

根据新《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什么样的发明创造能拿到专利?

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即不属于任何在国内外的公共领域中已公开的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实用新型的申请必须在该技术被发表或在任何地方被使用之前,且必须在他人为该项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记载于随后公开的文件前。

2、创造性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富有美感并能适用于工业设计。应不同且不类似于任何在申请日前公开在国内外出版物发表或在国内外公开使用的设计。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注意事项

(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在第1和第2的情形下申请人须在提交申请时说明情况且在申请日两个月内补交相关的国际展览会、学术或技术会议的组织者出具的该技术曾被公开或展示的材料,并确认被公开或展示的日期。在第3的情形下,专利局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特定时间内上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明文件。

(二)在中国加入《专利合作协定》之后,在任何成员国进行的国际申请都可作为《巴黎公约》的缔约国在之后的申请中享有优先权的依据。

(三)国际申请必须在专利局经过相关的程序后才能被批准为在中国有效的专利。由于国际申请大部分已经过了实质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开的程序,所以国际申请被批准所需的时间往往短于国内申请的时间。提交至中国专利局的国际申请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芜湖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为了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商务部曾于2007年发布《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经营的管理进行规范,考虑到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同时又需要对特许经营进行必要的监督,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同年,商务部亦于2007年4月发布《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已经修订),进一步细化了特许经营备案的相关事宜。

特许经营备案尤其是备案信息的公开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但个别不法经营者假以商务部特许品牌备案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公信力,蒙蔽公众及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暗行商标侵权之实,造成严重的侵权后果。

首先的特许经营一般为规模化的经营方式,特许经营中特许品牌的被许可人所开展的商业经营活动可能分布在全国的众多地域。故,如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标侵权无疑会使得侵犯行为具有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这不仅严重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增大商标权人的维权成本及维权难度,而且会在较广的范围内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使得为数众多的消费群体的消费利益得不到保障,进而有害于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

其次,就商标维权而言,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侵权举报是重要的维权方式,也是较为快捷的、低成本的维权方式,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侵权后,在面对商标权人的维权时,尤其在面对工商部门的侵权调查时,往往以其特许品牌已通过商务部备案且具有合法权利基础为由对其商标侵权行为进行掩饰,以期达到蒙蔽工商行政机关,规避行政处罚的目的,由于特许品牌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隐晦性且其权利基础具有形式合法性,且公众大多不了解特许品牌仅是备案性质,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往往也难以直接判断特许品牌的性质及其背后的权利基础是否合法,从而也就不能有效地对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这一新型违法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理,进而使得商标权人通过工商机关进行维权具有了相当的障碍,而不得不选择成本更高、时间跨度更长的诉讼维权,这不仅增大了商标权人的维权难度及维权成本,重要的是不利于更加有效、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

再次,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品牌进行商标侵权,扰乱了正常的商业秩序,破坏了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减损了政府备案信息公开的公信力,笔者认为此种侵权行为应该得到商务部门,尤其是特许经营管理部门的重视。综上,本文对部分不法经营者间接利用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合法权利形式作为外衣,备案特许品牌,进而以特许品牌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的新型商标侵权行为进行了分析以及探讨,造成这一侵权现象的原因既有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权利客体间可能存在一致性的原因,又有不法经营者对他人知名商标商誉攀附搭借的主观恶意,同时亦有特许品牌备案体系的不完善之处。

当然,笔者无意于对我国的特许经营备案制度进行指摘,仅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引起大家的重视以及共同的思考,从而使得更多的专业人士能够关注这一较为新型的商标侵权现象,为我国的商标注册特许经营备案制度提供更多的有益的建议,进而压缩不法经营者的侵权空间,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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