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江区公司商标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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弋江区公司商标注册的途径有哪些?

作者:芜湖亚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1 08:05:46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芜湖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这个规定看着理解很简单,但是最后写的“容易导致混淆的”中的“混淆”却不好理解。首先混淆这个词就充满很多不确定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反向混淆”、“初始兴趣混淆”等晦涩概念,这样我们就更难区分开各种混淆的含义。理论和时间中一般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时候所需要经历的过程,在这个因识别商标所导致的商标混淆,我们可以将其区分为“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后混淆”三类。小编着重来说说售前混淆。

售前混淆又称“初始关注混淆”或“初始兴趣混淆”,是指使用侵权商标,使得消费者在消费前对商标产生混淆,造成消费者注意力和购买力转移到侵权商标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上。就拿最普通的例子来说,我们在路上远远看到KFC,以为那就是肯德基,很开心的想去吃,结果走进一看却是KFE,是山寨肯德基。这就是所谓售前混淆。

售中混淆容易理解,即在销售的过程中消费者容易误认产品或服务来源。

售后混淆又称为旁观者混淆,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并没有混淆,但是销售后可能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服务的认知错误,同样也产生混淆。

人在市场,一心经营还不够,不经意时也可能会收到一纸诉状。当被诉商标侵权时,如何界定是否侵权?企业又该做些什么?截至2017年底,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2784.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量1492万件,仅2017年芜湖商标注册申请量就达到574.8万件。我国每万户市场主体的平均有效商标拥有量为1520件,商标注册证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品牌,其所具有的商标专用权更应得到有力保护,在日常经营中所发现的疑似侵权行为应得到重视并采取最合适的方式维护自身权利。

如何应对侵权诉讼实务中,很多当事人作为被告收到法院发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后选择了不作为的方式应对被诉。但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行为具有公权力特征,即使被告不应诉也仍会依照《民事诉讼法》中缺席审判的原则作出与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判决,其判决具有公信执行力。来自法院的文件与消息绝不是不理就能解决的。

所以,当事人应与法院取得联系,按照应诉通知准备相关文件,积极应诉是解决诉讼应踏出的第一步。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如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如通过诉讼的介入与对方促成了更为积极的商业合作机会,那也不失为一种收获。

前不久有个要进行芜湖商标注册的客户来访问网站,看到有个栏目“商标案件”,一头雾水,便来进行咨询,在大家通常理解下,商标案件可能更多指的是商标侵权案件、商标使用纠纷等等,但是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的案件却不是如此,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总结在商标案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商标驳回复审。个人或者公司在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在实质审查时候,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申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检查、检索、对比和分析、研究,不通过的时候将对商标进行驳回申请。此时申请人需要通过驳回复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的理由及证据,争取商标通过的机会。

二、异议申请。可以通过对全行业的商标注册正在申请的情况进行查询或监控,如有发现他人对已在先使用或者注册的商标构成潜在威胁或者侵权的,整理相关材料证据,对他人商标进行提异议申请,商标局受理后,将会对这些商标进行处理,进而达到保护自己商标或者品牌的目的。

三、异议答辩。商标异议答辩即对他人对自己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进行的处理,在收到异议材料后,需要进行材料和相关证据收集,通过专业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分析评估,提交材料进行异议答辩,材料中尽可能从各个角度区别与他人提出的异议原因。

四、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当他人已经注册商标对自己已经使用的品牌或者已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时,可以整理材料对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使商标无效,这个和异议申请有点类似,但是对象不一样,异议申请主要针对正在申请的商标,无效宣告则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的处理。比如近期比较有名的网红博主“敬汉卿”被其他公司抢注就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的方式使得他人抢注的商标无效。通常在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成功后,如提出方还未进行商标注册则建议尽快进行注册,已达到保护品牌的目的。

五、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答辩。无效宣告答辩为正在注册的商标被他人提商标无效后,被宣告方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材料,成功后可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过程。

六、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主动的对他人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一种是当被他人对自己的商标提出撤三申请时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的处理。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对他人商标提出撤三):对注册已经满3年及以上的商标,但是未使用过的商标,可以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使得这个商标无效。此操作配合商标注册,成功注册后可以获得该商标的使用权。

2、撤三提供使用证据(被他人提出撤三):当商标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时,被撤销的商标持有人需要向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成功后可以有效确保商标有效性。

以上就是大家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或者成功注册商标后甚至是没有注册商标时候可能会涉及的商标案件类型,因为每种案件类型不同,时效性不同,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同,如果有商标案件的需要时建议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在有无经营,可分为两种不同方式进行报税:做帐报税和零申报。其中零申报是指若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公司在无任何经营,则该年就可以向政府申请零报税,意即无营业,申请免于做帐、核数和缴纳税款。

而如果做零申报则一般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公司没有购买过任何的物业的记录。二、公司没有发生任何的业务(包括在港业务和海外业务)。三、没有任何的银行进出入记录。如果三个条件都符合,那么公司零申报则可以在报税的时间内进行申请。

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公司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报好的利得税表去税局报税。零申报其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1.收到税局的利得税表。

2.签署委托代理协议书。

3联系公司股东,了解到公司无营运。

4.寄出税表及零报税确认书,由一个股东签字并寄回。

5.交付报税费用。

6.由会计师办理报税事项等以上几项审核办理完毕,会通知该公司。

一般新公司会在第18个月收到税局发来的利得税表,零申报必须在收到税表后的一个月内持填报好的利得税表去税局报税。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客户会认为成立公司后,只要不在当地营业,便无需缴纳任何的税务也不需要出具任何的财务报表(通常是做零申报),这完全是一种错误的概念。因为公司的免税不是与生俱来的,所有的一切都是需要经过申请的,因为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产生,则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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