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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沚区公司商标续展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芜湖亚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3 08:20:26

根据以前规定个体工商户是不能转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唯一的办法是重新注册一个公司。现在,工商改革后个体户可以直接升级为有限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向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申请将自身主体类型转变为有限公司的企业组织形式。那么升级为公司有哪些要求呢,都需要什么条件呢?下面由小编为您解析。

个转企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与决定即将要转为的公司的登记机关必须属于同一个登记机关,这里面的个体工商户是除开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的;

(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转企后企业的投资者;

(三)个体工商户有自己的名称;

(四)个体工商户未处于被司法查封、工商部门立案查处且尚未结案情形;

(五)经营场所不变;

(六)经营范围中的前置许可项目不增加;

(七)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是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所以,只要符合上面条件的,都可以将所有材料准备好去县或者区的工商局申请转型。因为不同的地方对于转型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所以可能会有小小的变动,有些地区要求严格,有些地区要求宽松,建议还是以当地工商部门具体的要求为准,一定要咨询清楚。

选择芜湖商标注册地应该注意一下情况:

1.是否与中国无邦交的国家;

2.贸易目的地是否为美国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3.是否为美国的属地;

4.公司注册费和公司年费是否合理;

5.是否存在会计和审计要求;

6.文件可否以中文表述;

7.注册地是离岸中心还是金融中心;

8.离岸公司注册地税收情况;

9.有无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

10.银行能否接受开户申请;

11.是否为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黑名单上的国家和地区;

12.是否为中国政府所禁止。

一、注册准备

1、商标在注册前现行查询工作:芜湖商标注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出注册申请前,可先行查询权利商标有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查询不是注册商标的必经程序,但此工作可以大大减少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把握性。在查询过程中,会受数据处理及商标申请审查期等等原因的影响,使得部分在先申请的商标无法进入数据库,因此无法查询检索到该部分信息。另外商标查询与审查工作由不同人员承担,而查询人员与不同审查人员的审查观点上可能出现不同的意见,因此,商标查询的结果不能当做法律依据,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注册商标之前查询只是减少部分商标注册中的风险,不是全部的。查询后商标注册上还是存在风险的。

2、申请商标资料的准备:(1)公司做为申请人来申请注册,需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提供经发证机关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有单位公章及个人签字的填写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2)商标图样10张(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交着色图样10张,黑白墨稿1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也可以用准备电子格式作为申请材料。(3)准备相应的注册费用:注册的商标规费:1000元700至1000元左右的商标代理费。

二、申请注册

1、只有具有以下条件的个人或团体才可在我国提出商标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者、个人合伙或者与中国签订协议或与中国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按对等原则办理的国家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符合上述条件。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时,按照自愿的原则,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2、按商品与服务分类提出申请:目前,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3、商标申请日的确定:确立申请日十分重要,由于我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一旦发生申请日的先后成为确定商标权的法律依据,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三、商标审查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四、初审公告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后,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刊登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该商标予以注册,同时刊登注册公告。

五、注册公告由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后予以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经裁定不成立的,该商标即注册生效,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一个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六、领取商标注册证通过代理的由代理人向商标注册人发送《商标注册证》。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应在接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到商标局领证同时还应携带(一)领取商标注册证的介绍信;(二)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应加盖当地工商部门的章戳;(四)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五)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附送工作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另:商标注册申请时间:一件新申请商标从申请到发证一般需要15个月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约需一个月时间,实质审查约9个月时间,异议期三个月时间,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时间。

七、商标注册环节中的几个风险点在注册商标时分别在以下环节会出现风险:

1、实质审查时被驳回申请。

2、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

3、注册商标争议:核准商标后(已经发证),出现争议商标。驳回申请商标局在实质审核时,根据相关法律、程序、申请材料确定该申请商标的是否给于通过或驳回申请。申请人如收到驳回申请,需要决定放弃该商标注册或在规定时间内(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向商标局提出驳回复审的议案。商标局接到驳回复审后,裁定是否给于初步审定公告还是维持驳回申请。申请人接到维持驳回裁定通知后,可接受裁定或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及最终的市人民法院上诉,作为最终裁定。期间花费时间会很长。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公示)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公示)期间,有异议提出。在接到商标局接到的异议内容后,可选择答辩或不予理睬。结束公示后,由商标局裁定异议是否生效。生效后的程序操作提出异议复审或终止,提出异议复审商标局裁定,通过核准注册,不核准可上述法院或终止。注册商标争议发放商标注册证后的五年时间内,如出现有争议的相似注册商标可向商标局提出裁定。另: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相关机构复审、上述的审理时间期限。因此如果进入改程序,时间有可能会很长。

八、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费用

1、商标前期查询:根据代理机构不同费用在免费、100至300元不等。(文字或图形查询)

2、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局注册费用1000元700至1000元的代理费。每个申请可选择1个大类别(如29、30)和类别中10个组(如组2901、2910)

3、注册商标的注册类别数量不受限制。每增加一个类别,需要另申请一份申请。

4、每增加一个小类别需要增加100--300元。

5、如在注册中出现波折,如遇到商标被驳回后提出复审;公示时出现异议申请人需要答辩,等情况,需要代理机构代为操作的费用另外收取。根据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实力不同,所收取的费用也有所不同,详情咨询我司官方热线!

九、申请注册商标期间的商标使用“TM”是“商标”的英文“trademark”的缩写。起提示性作用,通常在一些标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TM”表明声明该标志是作为商标使用。“R”是“注册”的英文“register”的缩写。通常在一些标志的右上角或右下角,起提示性作用。“R”则表明该标志已经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我国法律对“R”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但对TM的使用和管理没有规定,只要是经营者想告知他人某标志是其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无论该标志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都可以使用“TM”标识。而“R”则是作为注册商标特殊符号,只有在商标正式注册后才能标注,否则就是假冒商标,会受到处罚。带“TM”标识的商标如果跟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对其他商标侵权,也会受到处罚。还有,带“TM”标识的商标如果不及时注册,其他企业抢注了这个商标,那么他人抢注的商标正式注册后,这家企业也不能再使用这个带“TM”标识的商标,否则就构成侵权。

因此,在接到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即《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到拿到注册商标证之前期间,使用“TM”标识的已申请商标注册的商标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也不具备此期间他人使用该相同商标的追溯权。除非他人在申请人拿在证书后继续在使用该商标,而追溯侵权也能从在证书签发日开始算起的。

十、注册商标形式商标可以注册成文字、图形(LOGO),也可以注册形式的组合。

1、文字商标注册: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中的文字字体,可以是印刷体、书写体或美术体等。当文字字体以某种图案形式变形表达时,这种商标就已脱离了文字商标的本来面目而成为了图形商标。一旦文字商标注册成功后,文字商标就将受到注册时使用的字体、形式的约束,不能做大幅更改,比如黑体注册的不能用楷体,简体不能变更成繁体,大写不能变成小写等。以上说的变更情况是指在作为商标的情况下(也是就是加“R”)。

2、图案商标注册:图形商标就是由各种图形构成的商标。在使用图形所构成的商标时,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禁止使用的图形。由于图形设计的表达方式千变万化,既使是同一事物对象,都可以被设计成有一定区别的不同图案,而被应用在不同的图形商标中。此外,由于每个人对图形的直观感觉不同,会造成不同的主观判断结果,因此,如果没有独创性的图案设计的话,纯粹图形商标在注册前审查及注册后保护的难度较文字商标来说要大一些。

3、文字商标和图案商标集合或分开注册目前一些公司将自己的商标分别注册成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可结合使用。这样不仅有效化解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提高了核准率;而且商标的使用形式也更加灵活,单独出现受保护,组合使用也不违法。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如果企业的商标形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其中一部分需要有所改动时,也不会造成“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如果为了使图案商标的形式更加容易通过,可以以文字加图案一起申请注册。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芜湖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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