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公司商标注册办理的步骤
一、商标署理组织需求刊出其经营挂号的,应与托付人就未完成署理事宜签定停止托付协议或许经其赞同与别人签定转托付协议。商标署理组织刊出经营挂号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结算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式两份):
1.结算请求书(写明请求事项、开户银行、账号、收款人、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
2.工商挂号部分出具的刊出挂号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工商挂号部分印章);
3.署理组织已上报商标局事务的清单;
4.证明经办人有权处理结算手续的证件。
请求结算的,拖欠规费的应及时补足,所交预付款有余额的,我局经清算结束后予以退回。
二、商标署理组织依法处理改变手续后,应及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处理有关署理信息改变手续,商标署理组织怠于告诉的,自行承担由此发作的法令结果。
1.改变名义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名义请求书;
b.挂号机关出具的改变证明原件,或加盖挂号机关印章的公司改变档案复印件;
c.改变后的经营执照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处理改变居处信息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居处请求书;
b.能够证明其居处发作改变的有效法令文件和复印件(包含经营执照原件或许挂号机关证明或许通过公证的经营执照复印件等等)。
3.改变联系电话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4.改变其他信息的须提交下列文件:
a.改变事项请求书;
b.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经营执照复印件。
众所周知,注册外资公司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优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近年来,注册外资公司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如果我们想在我国注册一家外资公司,有相关的规定。首先,从公司章程到投资者资格都有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才能申请外资公司注册。我们今天来看看。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时,我们可以满足哪些条件?首先,注册外国公司有什么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居民(自然人);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中国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国股东不得是中国居民(自然人),必须是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时,必须提交经有关部门认证的投资者资格证书。外国企业凭公(见)证提交公司注册资料,外国个人凭公(见)证提交护照或回国证明。
三、公司申请设立时,应当将公司章程报工商局审查。公司章程必须确定公司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股东和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等。
四、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时,必须先核准公司名称,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名称检索。市注册外商投资公司名称见预批准要求。
五、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出资。外商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公司法》的规定出资;出资总额可以与注册资本相同,也可以大于但不小于注册资本,并可以与注册资本总额相等投资额必须根据注册资本的大小确定,并有一定的限制。
六、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将注册资本转入外商投资公司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在30日内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七、外国公司登记注册时,其经营范围必须详细具体,与国内公司略有不同。
八、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登记,实行审批制。外商投资限制的矿产、零售等行业,需经商务部审批。
九、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时,可以设董事长、董事等三人以上的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设执行董事。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可以聘请内地居民或者委派外国人担任董事、执行董事。
十、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注册时,董事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十一、外商投资公司设立时,可以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包括监事会主席、董事等;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应当设监事。外商投资公司的监事可以聘请内地居民或者委派外国人担任监事。
十二、外商投资公司登记时,应当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十三、证明材料和照片。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十四、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业办公地址或标准厂房。
芜湖商标注册后商标权就不可动摇吗?
不是的,有以下几点情况可能会导致您的商标权被无效。因此企业在注册和使用商标的时候,要懂的商标权的维护和运用。
一、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改动注册商标的。
三、恶意抢注或者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因此,企业拿到商标注册证之后,并不意味着商标权就不可动摇,企业只要注意规避这三方面的风险,就可以持续的享有商标权。
以下是《商标法》对于撤销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芜湖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商标注册人应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及时申请补发。
二、办理途径和流程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提交方法详见中国商标网“网上申请”栏目。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直接到商标局办事处办理。
3.到商标局在京外设立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办理。
4.直接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受理窗口办理。
相关受理窗口是否开展相应受理业务,请向相应的商标受理窗口咨询。
各商标受理窗口地址及联系方式请查阅中国商标网首页“常见问题解答”栏目或者“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和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汇总表》。
(三)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三、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并在“代理机构章戳/代理人签字”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代理机构章戳。
5.商标注册号应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一份申请补发一件《商标注册证》。
6.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7.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四、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补发商标注册证规费为500元人民币。
五、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寄出《商标注册证》。
(一)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因《商标注册证》被邮局退回的,可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内容于2018年11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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