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商标申请类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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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商标申请类型有哪些?

作者:芜湖亚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7 08:37:14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那么商标权侵权行为如何认定呢?

一、使用侵权行为的认定使用侵权指未经芜湖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关于“类似商品”的认定,应以商标注册证书中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准。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看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上是否具有共同点,消费对象、销售渠道是否相同。对“近似商标”的认定通常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1、两个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类似;2、两个商标的标识的主体部分是否相近似。具体认定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作为评判的主观标准,并采用整体比较与商标显着部分比较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实践中多以商标的音、形、义三个要素考察。即读音是否相同;外形是否相近,是否可能导致普通消费者直观上的误认;意思是否相同等来判断。

二、销售侵权行为的认定在认定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时,不以销售商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只要销售商客观上销售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可认定侵权成立。但销售商在证明合法取得商品并说明提供者的前提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行为的认定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商标印制单位未经授权或无正当手续而制造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故意制造假冒商标标识。制造和销售商标标识,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严禁未经商标注册人委托授权而擅自制造和出售商标标识,更不允许伪造商标标识。

四、反向假冒行为认定反向假冒注册商标是指行为人将注册商标人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其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了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未直接使用或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而是采用反向思维的方式,借用他人使用某一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信誉,推销附有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提高自己商标的声誉。

五、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该行为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自己的和该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之上,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其在其他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混淆,进而使该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与识别作用发生弱化的行为。

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1、以一定方式丑化有关驰名商标;2、以一定方式暗化有关驰名商标;3、以间接的曲解方式使消费者将商标误解为有关商品普通名称。

六、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他人提供的产品、服务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七、将他人注册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行为这类商标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是商标申请在先,企业登记注册在后,往往是企业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搭便车的行为,这些企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名称,误导了消费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总的来说,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转让是芜湖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展示、出售或者转让给他人以取得所有权和专用权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在转让后6个月内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转让登记或者价格评估。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可以分为多种形式,但无论哪种形式的转让要求当事人签订转让合同,那么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呢?

1、商标转让是否需要备案?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合同需要备案,可以排除第三人的权利,保护商标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手续。商标局批准转让申请后,应当向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发出相应的转让通知和转让证书通知。

2、商标转让需要公证吗?商标总局将要求对商标转让进行公证,否则将要求补办。事实上,商标转让的过程并不十分麻烦。只要证书齐全,一般不会有大问题。签好合同,明确付款时间,转让所有类似商标。只要双方合作,这个问题很快就能解决。

3、商标转让公证需要哪些信息?

一、转让人、受让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二、转让或者受让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各一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公司介绍信副本一份。

三、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单位介绍信。

四、转让人或者受让人是股份制企业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原件和批准转让或者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

五、注册商标证、商标权属证、商标图样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六、委托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注: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共享商标的专有权,应当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交被许可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接受烟草制品、药品注册商标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生产主管部门的证明。转让协议及其他有关费用由转让协议约定。公证人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文件。

商标在申请注册的时候需要提交很多的资料,一般需要的各种资料都可以在官网或者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找到具体的资料要求,那么在进行申请时,最重要的就是商标名称在各方面的特点是否足以支撑其通过审核。今天我们公司就为大家介绍怎么取名通过率高?关于商标名称这个要点,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参考可以让商标的注册成功率提高一些。

1、避免使用商标法限制的词句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下面这些情况作为芜湖商标注册的话有很大的可能会被驳回。a、缺乏显著特征b、仅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数量等特点的c、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中文商标注册风险比较低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市场,给商标起名时侧重点肯定不同,如果企业市场地位是针对中国大陆市场,那么最好选择中文作为商标名。根据商标审查的标准,在审查过程中,中文与图案存在一定的差异。查询时主要通过中国商标网数据库查询,输入需要查询的商标名,即可得到相关的查询结果。在查询图案的时候查询流程就比较麻烦了,需要准确判断该图像所属的元素,并且比对库中的元素,如果选错图案元素将会影响查询结果加大注册的风险。总的来说在给商标起名时还是起中文名称比较好。

3、可以特殊另类但不能通用很多人可能会用一些受大众喜好和欢迎的图案文字作为商标,这种商标可能已经被其他人注册过,所以通过率也比较低。所以选择一些特殊另类的商标通过率会更高。

4、简单的商标更容易通过图案过于复杂的话被导致商标的显著性等特点减弱,导致商标注册的通过率降低。怎么取名通过率高?起一个好的商标名商标注册就成功了一半了,好的商标名不仅是具备以上的条件,同时还要注意不要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这部分属于比较专业的知识。我们公司建议可以直接委托给代理公司办理,省去麻烦,节省时间,提升商标注册成功率。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所谓的跨类保护是将对该商标的保护从其注册类别的商品,扩大到其他类别的商品。

对于是否为同一类别的商品的判断,作为行政机关的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依赖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类表》中所规定的“45个大类”以及这45种商品或服务中所包含的“商品类似群”。而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则会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不是每一个驰名商标在涉及诉讼的时候都能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待遇的。

(1)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据商标法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芜湖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商标标志是否足够相同或近似;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与引证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虽然《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要注意商品的类似程度。这主要是因为,虽然有些商品的类别看起来差别很大,但是由于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相同,使消费者对商品存在混淆,这时候就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反之,有些商品的类别确实不一样,但是它们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一方面或几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此时的消费者不会混淆商品来源。所以此时就不应该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2)防范抢注商标对抢注商标,商标法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地,相关规定还指出,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的在先权利是什么?这里的在先权利指的是除了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等其他的权利。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也属于在先权利。从商标法的角度上来说,驰名商标的“跨类”究竟能跨多远的问题,取决于其与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举个例子来说,A企业本身有一个经过认可的医药类“驰名商标”。“可巧”的是,一个做“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类的企业B也有一个与其相近似的商标。如果此时,A想通过“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类保护”的方式告B企业,A毫无胜算。因为,A的商标是一个医药类商标,其与“浴巾、纺织品毛巾、洗涤用手套”的关联度实在是太低了。因此,从商标法的角度来说,“驰名商标”所跨的类别,与其所跨的相应类别的相关度的高低有关。

第二,并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都会获得“跨类保护”的待遇的。首先,要看“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了“相同或近似”。其次,你要保证你的商标的著作权归自己,也就是,你的商标要有能证明的“独创性”。简言之,只有证明这个商标是你自己的,法院才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保护。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一直是广大的商标使用者,以及相关从业者,包括广大商标类知识产权的法律从业者,以及关注商标领域的社会各界人士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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